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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正字第17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高啟燦黃淑玲吳慧娟廖宏明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正字第17號

再審原告
尚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榮俊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3613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應更正為:「再審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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