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正字第1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正字第18號
- 再審原告
- 鹿港玉珍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再審原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
- 再審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邵瓊儀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蘇儀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服務標章事件,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本院97年裁字第3598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再審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更正為:「再審原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