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正字第0000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正字第00007號
- 上訴人
- 佶迪屋精品服飾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平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96年度判字第1646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上開裁定首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應更正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