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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772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奇福姜仁脩葉百修楊惠欽劉介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772號

上訴人
玉山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4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不當為理由,而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劉 介 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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