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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617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鍾耀光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0617號

上訴人
大享藥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陳文宗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核其上訴狀理由所載,僅係重述其於原審之主張,並無隻言片語指及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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