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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755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林奇福葉百修藍獻林林清祥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1755號

上訴人
立得奧斯卡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陳文宗
園市○○路91之1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2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須經本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上訴人已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依法應免罰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清 祥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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