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75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1758號
- 上訴人
- 吉龍通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宜蘭縣政府
- 代表人
- 乙○○
- 止市○○路○段264號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2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須經本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上訴人之車輛於民國95年8月25日被宜蘭縣頭城梗枋檢查站抽檢柴油,但遲至95年11月7日才收到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之裁處書,其過程期間已過2個月又13天,而該油品須於3個月內完成分析時間。相關單位未有書面或口頭告知油品有3個月之保存期限,如何能作為公正之單位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