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758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林奇福葉百修藍獻林林清祥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1758號

上訴人
吉龍通運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被上訴人
宜蘭縣政府
代表人
乙○○
止市○○路○段264號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2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須經本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上訴人之車輛於民國95年8月25日被宜蘭縣頭城梗枋檢查站抽檢柴油,但遲至95年11月7日才收到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之裁處書,其過程期間已過2個月又13天,而該油品須於3個月內完成分析時間。相關單位未有書面或口頭告知油品有3個月之保存期限,如何能作為公正之單位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清 祥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