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價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甲○○、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原名桃園縣政府稅捐稽、乙○○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106號再 審原 告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再 審被 告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原名桃園縣政府稅捐稽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本院96年度判字第95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確定判決係於民國96年6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 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96年7 月13日(星期五)止,即告屆滿。乃再審原告遲至96年8月2日始提起再審之訴,顯已逾期。依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清 祥 法官 鄭 小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王 史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