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507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奇福黃合文藍獻林葉百修林清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507號

抗告人
世星髮型美容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送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營業稅事件,不服相對人95年4月11日財北國法字第0950205451號復查決定書(下稱系爭復查決定書),該復查決定書於95年4月14日送達抗告人,計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95年4月15日起算,至95年5月15日屆滿(95年5月14日為週日,順延1天),抗告人遲至95年8月24日始向相對人提起訴願,已逾30日之法定期間,自為法所不許。抗告人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即屬不備起訴要件,顯不合法,乃駁回抗告人在原審之訴。

三、按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為訴願法第14條第1項所明定。又提起撤銷訴訟以已經合法訴願為前提,否則為起訴不備要件,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規定。經查,系爭復查決定書於95年4月14日送達抗告人,此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5年財北國稅法字第0950205451號復查決定書送達證書附原處分卷足稽,計其提起訴願之期間,應自95年4月15日起算,至95年5月15日屆滿(95年5月14日為週日,順延1天),抗告人遲至95年8月24日始向相對人提起訴願,有訴願書所蓋之收文日期戳章附訴願卷可考,因而抗告人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期間。從而,原法院以抗告人訴願逾期為由,裁定駁回其在原審之訴,揆諸前開說明,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求予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林 清 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