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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540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璽君楊惠欽鄭忠仁鄭小康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540號

聲請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
相對人
九重天建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85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終審法院確定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以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再審之訴狀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三、本件相對人前於民國86年6月至88年6月間進貨(勞務),金額計新臺幣(下同)32,952,379元(不含稅),經聲請人承受業務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認定相對人未依法取得憑證,虛報進項稅額1,647,621元,除依法補徵其所漏稅額外,並按其未依法取得憑證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計1,647,618元。相對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4400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以96年度裁字第85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上訴後,聲請人向原審法院對原裁定聲請再審,經該院裁定移送本院審理。

四、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謂:(一)依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查扣之「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完工工程明細表」違章證物,屬相對人之「新巢代住宅新建工程」完工工程明細表,其中記載鋼筋係向銓禾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銓禾公司)購入,由銓禾公司開立發票JL00000000等13紙發票予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欽國公司),經查該13紙發票,除LC00000000及QH0000000等2紙發票,金額202,301元(含稅)及6,300元外,其餘各紙發票由黃李美麗君開立台北第七信用合作社螢橋分社(現改名安泰商業銀行汀州分行)帳號68629-3及洪張寶桂開立彰化銀行永和分行帳號34317-1及台北第二信用合作社萬華分社(現更名為華泰商業銀行萬華分行)帳號20-6支票支付。經查黃李麗美(現更名為李雅婕)係黃根枝配偶,黃根枝及洪張寶桂於當時皆為相對人之股東。依相對人與欽國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契約,欽國公司承包「新巢代住宅新建工程」係採包工包料,何以購買鋼筋貨款卻由相對人支付,是相對人借牌建屋,取得不實進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事證明確,原處分並無不合。(二)原處分據以核認為有借牌事實,除筆錄外尚有查扣之「業務動態狀況表」及「欽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完工工程明細表」等證物,原判決就上開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而為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決,原裁定竟予維持,顯有違誤,為此訴請將原裁定及原判決廢棄,並駁回相對人在原審法院所提之訴。

五、本院查,聲請人提出再審之訴狀及再審之訴理由補充狀載,聲請人係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對原裁定聲請再審,其聲明雖係請求「原確定判決廢棄。再審被告在大院前審之上訴駁回」,惟依其狀載理由,應係請求將本院原裁定廢棄,原審法院因認係對原裁定聲請再審,而以96年度再字第50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次查原裁定係以:上訴意旨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難認為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指摘。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聲請人對於原裁定聲請再審,仍執原判決有上開再審事由為由,然對於原裁定究竟有何證物漏未斟酌或發見何項新證物,而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之事由,則均未置一詞,依上揭說明,自難謂已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六、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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