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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944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奇福葉百修黃淑玲王德麟黃清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2944號

聲請人
鉅業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158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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