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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235號

關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奇福黃合文葉百修鄭小康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235號

再審原告
世紀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立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 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丘欣

上列當事人間關稅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本院96年度判字第89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6年度判字第89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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