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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535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劉鑫楨廖宏明黃淑玲劉介中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535號

再審原告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 剛 律師
再審被告
乙○○○○○○○
代表人
沈政安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本院96年度判字第711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地價稅事件,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487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96年度判字第711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再審原告復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應專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份,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535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