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072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鄭淑貞侯東昇林樹埔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072號

上訴人
眾文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
參加人
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原判決以其系爭商標(「博識」)與據以異議之參加人商標(「遠流博識網」)近似,且使用之商品或服務近似(一為書刊等,一為電子出版等),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而維持被上訴人撤銷(系爭商標)註冊之處分。但原判決之事實認定有誤,其心證形成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且未顧及市場公平競爭,又與社會對網路之共識不符,形成參加人之獨占地位,並違反禁反言原則,忽略「博識網」文字為普遍通用之文字,不具識別性,而且前開二商標之文字、讀音及外觀均不近似,實無混淆誤認可能等情,據為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之論述依據。惟核其上訴理由,基於下述原因及論點,純屬其個人之空泛主觀意見,缺乏實證法或司法實務所共同接受之基本法理之支持,並就原審已為之法律論斷,泛言未論斷。未達具體表明上訴理由(即對原判決存在「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情事,為具體詳實之指摘)之合法上訴門檻。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㈠首先必須指明,商標近似與否之判斷,乃是商標使用強度所形成之識別作用判斷。使用越強、識別性越大之商標,其排它性越強,越容易擴及週邊商品領域,並擴及其文字圖樣之近似領域。另外商標使用強度之判斷,必須通觀全局,將全部證據資料為統合性之詮釋,無法割裂為之。

㈡在上述商標事務之規範特徵下,商標近似判斷之法律涵攝,是圖樣外觀配合使用強度之綜合判斷,因此面對主管機關公布之眾多判斷標準,與其用法規範構成要件之觀點來加以詮釋(即要求判準文字提及之所有因素都應獨立審查,缺一不可),不如視為各項斟酌因素之總提示,而由審查者(包括主管機關及法院)視個案情節之不同,賦與判準各項斟酌因素不同之權重,而為綜合之判斷。此等綜合判斷,一方面不能分裂為字義、語音或圖樣各個層面,而與實際使用現況分離,孤立看待。另外一方面,也不能機械式地將所有應斟酌因素給予等同之評價,而忽略了個案中不同斟酌因素應有之「權重」。

㈢而當事人對此等裁判者之綜合判斷結果如欲爭執,同樣也須從統合觀點出發,具體說明個案中之實證特徵,以及在個案實證特徵下所須強調之斟酌因素(意指應給予較大之權重),而提出具有說服力之論點(最好有統計資料來支持),若僅以文字重複主管機關所頒布判斷標準之內容,對法院將毫無說服力,無法符合具體指摘商標法律錯誤之門檻。

㈣反觀本案上訴意旨提及之各項論點,均屬片面、割裂或字義詮釋之論述,缺乏實證基礎之支持,依上所述,無從據為指摘本件商標案判決違背法令之有效論述,故未達上訴合法門檻。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