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928號

其他請求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彭鳳至廖宏明葉百修藍獻林林清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92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等4相對人間其他請求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377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倘聲請人主張再審之理由發生或其知悉在後者,依同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本件原確定裁定係於民國97年8月4日以寄存送達方式送達於聲請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寄存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2日,算至97年9月5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97年9月18日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彭 鳳 至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清 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92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其他請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