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516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黃璽君林茂權鄭忠仁黃本仁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0516號

上訴人
華綠溪食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丘欣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1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查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當時所進口之產品,不是經濟部所管制的禁止大陸產品,亦非被上訴人所稱上訴人涉有繳驗偽證、變造發票、虛報貨物產地來逃避管制之不法情事,且本件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202號刑事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定讞。爰請廢棄原判決,並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語。經核上訴論旨,對原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事由,並未具體指明。參照首揭規定,其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