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92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0925號
- 上訴人
- 華欣貿易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 代表人
- 丘欣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236號判例)。
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並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不當為理由,而非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