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925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林奇福葉百修藍獻林林清祥吳明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0925號

上訴人
華欣貿易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表人
丘欣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236號判例)。

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並以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不當為理由,而非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清 祥

法官 吳 明 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