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正字第1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正字第14號
- 聲請人
- 蘇文德
- 聲請人
- 蘇純怡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蘇繼鴻
省新竹市北門街166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稅捐稽徵處間有關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3248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新竹市稅捐稽徵處」,應更正為:「新竹縣稅捐稽徵處」。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