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正字第2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正字第21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昌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翰威律師
- 被上訴人
- 中央健康保險局
- 代表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順雄律師
曹詩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本院97年度判字第44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95年度」,應更正為:「94年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