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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正字第00007號

有關稅捐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黃璽君林茂權鄭忠仁黃本仁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正字第00007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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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昇平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稅捐事務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96年度判字第1646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上開裁定首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應更正為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正字第00007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稅捐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