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正字第1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正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文潮
- 訴訟代理人
- 葉銘功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孫千蕙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衍任 律師
- 被上訴人
- 雲林縣稅務局
- 代表人
- 吳定謀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本院98年度判字第1391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正本記載為「98年度判字第1391號」者,應更正為:「98年度判字第139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