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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正字第11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張瓊文姜素娥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正字第11號

上訴人
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文潮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千蕙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任 律師
被上訴人
雲林縣稅務局
代表人
吳定謀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本院98年度判字第1391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正本記載為「98年度判字第1391號」者,應更正為:「98年度判字第1392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正字第1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