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正字第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正字第2號
- 上訴人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念祖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昌坪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代表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177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關於理由欄第3頁第7行所載:「中天綜合台」及第8行所載「5月16日16時39分」,應分別更正為:「中天娛樂台」
及「5月15日17時36分37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