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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2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劉鑫楨侯東昇黃淑玲劉介中曹瑞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眷舍事件(本院97年度再字第15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7年度判字第92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以其因失業在家、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7年4月11日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97年12月18日法扶高分俊字第9700268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且聲請人另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出具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首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曹 瑞 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2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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