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2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2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間眷舍事件(本院97年度再字第150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7年度判字第92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以其因失業在家、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經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7年4月11日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97年12月18日法扶高分俊字第9700268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且聲請人另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出具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依首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