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鍾耀光、吳東都、鄭忠仁、吳慧娟、黃清光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當事人鼎益國際有限公司、桃園縣政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339號上 訴 人 鼎益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桃園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黃 清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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