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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藍獻林廖宏明張瓊文姜素娥林文舟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經濟部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272號上 訴 人 橙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人) 代 表 人 甲○○ 上 訴 人 經濟部 (原審被告) 代 表 人 乙○○ 被 上訴 人 英商歐瑞吉私人通訊服務有限公司(Orange Perso- (原審原告)nal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Limited.) 代 表 人 丙○○○○○(Debbie Marks)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蔡瑞森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主 文 本件應由乙○○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訴訟程序因上訴人代表人變更而當然停止,然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乙○○現為上訴人之代表人,爰依職權裁定乙○○應即與被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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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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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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