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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339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鍾耀光吳東都鄭忠仁吳慧娟黃清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339號

上訴人
鼎益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桃園縣政府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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