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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78號

私立學校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張瓊文姜素娥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78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教育部
代表人
鄭瑞城
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私立學校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0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係當事人不服判決而為之訴訟行為,故提起上訴之當事人應以原判決之當事人為限,倘非該判決之當事人或繼受人,即不得為上訴人或被上訴人。本件上訴人雖曾與嘉義市私立神州高級中學進修學校(下稱神州高中)共同向原審起訴,然於95年11月2日原審行言詞辯論時即撤回(見原審卷第229頁),原判決未對之為裁判,並無違誤,故原判決之當事人僅為神州高中。上訴人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或繼受人,依法即不得對之聲明上訴。參之上訴人所提之上訴狀及補充理由狀,彼等除於96年1月2日之上訴補充理由㈠狀上列載為神州高中之代表人外,其餘書狀均以自然人身分為之,而96年12月17日之上訴補充理由㈠補正狀,則更正神州高中之代表人為甲○○,上訴人均為自然人之地位,足見上訴人均非以神州高中之代表人之身分為上訴,依上述說明,上訴人依法不得對原判決聲明上訴,故其上訴應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78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私立學校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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