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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792號

營業稅罰鍰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劉鑫楨王德麟黃淑玲劉介中曹瑞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792號

聲請人
洺鋒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林欣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間營業稅罰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421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6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曹 瑞 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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