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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403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高啟燦姜素娥張瓊文黃合文王碧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403號

上訴人
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哲睿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資料,以上訴人與新時代立即購有限公司(下稱新時代公司)、詮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詮縈公司)、廣通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通公司)於電視頻道宣播「WEAR ME竹炭雕塑內衣」廣告(下稱系爭廣告),宣稱「紅外線暖身改善姿勢吸濕抑菌促進宿便排除」、「消除體臭異味和自由基」、「隔絕電磁波」、「降低人體靜電」、「唯一85%奈米竹炭」、「已經通過工研院的認證了」、「穿了1個禮拜,要實際減個2公斤其實是很常見的事情」、「因為它的奈米竹炭材質具有遠紅外線的高頻震動與溫熱性,所以對於人體脂肪率一定會有明顯降低的現象」、「它本身具有遠紅外線以及負離子的特性,抑菌除臭分解化學物資,能促進您的血液循環」、「對於減少脂肪囤積、加速脂肪代謝、排除廢物毒素,都有超強的功效」、「促進肌膚細胞活化與再生」、「加強排除酸性的物質」等內容,就商品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以民國(下同)97年5月22日公處字第097068號處分書命上訴人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遞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68號判決駁回。上訴人對之提起上訴,僅言:原判決以本件上訴人於96年1月至3月間,以節目之方式刊播系爭廣告,期間長達3個月,所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高達十餘項,違法行為惡性重大,而系爭廣告刊播之時,竹炭塑身衣相關產品為市場上熱門商品,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頗大,上訴人之營業頗高云云,被上訴人遽予認定並裁處罰鍰400萬元,實屬過高,亦有違反比例原則、禁止恣意原則,其認定豈無率斷之嫌等語。本院經核其上訴理由,無非重述原審所為主張,及指摘原處分裁罰過重,惟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則未一語指及,依首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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