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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823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吳明鴻劉介中林茂權侯東昇黃秋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823號

上訴人
建榮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瑞琦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以同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3號判決(下稱原判決)上訴,主張:本件賣方開具報關用發票為真正交易價格(此有駐外單位已證實),被上訴人稱「供應商開出較低價格之發票向海關報運貨物進口,但其發票價格並非實付交易價格」,乃為臆測,被上訴人認定發票不實與否,係以「單價較高者為真,較低者為不實」作為判斷依據,其推測所得毫無證據,而原判決對於發票金額何者為真正?如何判斷?均未於判決理由內說明,對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提供同類產品近3年之進口報關平均價格,竟認核無必要,顯違反證據法則,有判決適用法令不當之違法;上訴人依據真實交易文件及發票進口貨物,對於第三人環宇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行為無所知悉,是上訴人並無故意或過失,惟原審法院未審究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逕以提單上記載上訴人名字,認定上訴人有虛報進口貨物之故意,又未於判決理由內說明,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惟查,上訴人上該主張,業經原審認其主張不足採而於判決理由內詳為論述,核其上訴理由,無非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審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且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指摘其為不當,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823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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