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826號

藥事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吳明鴻鄭小康劉介中林茂權侯東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826號

再審原告
景元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再審被告
行政院衛生署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本院98年度判字第744號判決,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8年度判字第744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爰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伍 榮 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