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黃璽君劉介中鄭忠仁吳東都陳金圍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美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3066號上 訴 人 美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金鑫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5年7月5日及同年6月7日委由鴻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向被上訴人申報進口德國產製舊汽車計2批(進 口報單號碼:第AW/BE/95/Y289/0413號及第AW/BC/95/W173/3296號),經被上訴人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驗估處之查價結果增估補稅在案。嗣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查獲上訴人涉有以變造發票,低報交易價格手法,逃漏進口稅費之情事,於96年5月11日以電廉八字第09678016350號函檢附相關證物影本,送請財政部關稅總局查核後,移被上訴人核處結果,認定上訴人涉有繳驗變造發票,虛報進口貨物價值,逃漏進口稅費之違法行為,因上訴人核有5年內再犯海關 緝私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 (第3款)、第44條、第45條、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貿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除追徵進口稅費計新臺幣(下同)97,989元(包括進口稅30,422元、貨物稅56,580元、營業稅10,912元、推廣貿易服務費55元)及120,570元(包括進口稅37,457元、貨物稅69,619元、營業稅13,427元、推廣貿易服務費67元),並分別處所漏關稅額3倍罰鍰計154,677元及134,175元、所漏營業稅額3倍罰鍰計55,400元及48,000元、所漏貨物稅額5倍罰鍰計479,100元及415,600元。上訴人不服,申 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繳驗之發票均由國外廠商所提供,上訴人並無冒用該國外廠商制作內容不實之發票,亦未擅自變造該發票;而上訴人公司帳載上開兩輛汽車進價均超出申報之進口價格,究竟何者為客觀合理之進價,原審判決均未敘明理由,遽認上訴人有低報交易價格及逃漏進口稅費之行為,顯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王 福 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