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42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425號
- 上訴人
- 友齊電腦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玲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2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並未具體說明其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