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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鍾耀光侯東昇黃秋鴻王德麟黃清光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名媛酒坊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946號抗 告 人 名媛酒坊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係於民國97年12月25日送達抗告人之代表人甲○○,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98年1月4日止,即告屆滿,因期間末日98年1月4日(星期日)為假日,故依法順延至98年1月5日(星期一)。抗告人遲至98年1月6日始提出抗告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抗告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黃 淑 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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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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