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9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虛報進口貨物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3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946號抗 告 人 名媛酒坊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係於民國97年12月25日送達抗告人之代表人甲○○,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98年1月4日止,即告屆滿,因期間末日98年1月4日(星期日)為假日,故依法順延至98年1月5日(星期一)。抗告人遲至98年1月6日始提出抗告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抗告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黃 淑 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