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正字第1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正字第10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嘉真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白友桂 律師
- 上訴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鄭卉絪
- 被上訴人
- 新竹縣政府
- 代表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唐琪瑤 律師
- 參加人
- 立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翁瑞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所為98年度判字第1190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一倒數第2行、理由欄五第6、15、16行,關於上訴人「黃淳豐」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本院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21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