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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正字第10號

建築執照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鄭小康楊惠欽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正字第10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真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友桂 律師
上訴人
丙○○
法定代理人
鄭卉絪
被上訴人
新竹縣政府
代表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唐琪瑤 律師
參加人
立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執照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所為98年度判字第1190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一倒數第2行、理由欄五第6、15、16行,關於上訴人「黃淳豐」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本院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21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正字第10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執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