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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578號

扣繳稅款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鄭淑貞侯東昇陳金圍楊惠欽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578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代表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扣繳稅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復經本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再審原告前因扣繳稅款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6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3163號裁定以再審原告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再審原告仍不服,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揆諸首開說明,其應專屬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對本院97年度裁字第3163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則另為駁回之裁定,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金 圍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578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扣繳稅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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