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2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129號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藍獻林黃淑玲廖宏明張瓊文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129號

再審原告
川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昇平(兼送達代收李佳華再 審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代 表 人 乙 ○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本院98年度判字第905號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878號、第284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98年度判字第905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再審原告復以上開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前揭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