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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788號

退休給與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吳明鴻林茂權侯東昇黃秋鴻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2788號

抗告人
姜豊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退休給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原係臺南縣警察局退休課員,其申請自願提前退休,前經相對人以民國94年5月4日部退四字第0942498840號函核定,自同年7月16日生效,並領取月退休金在案。嗣抗告人主張其領有內政部頒發之參等參級、參等貳級及貳等參級警察獎章,應加發退休金案,曾分別於94年7月20日、97年11月14日提出請求書、申請書,請求相對人准予加發退休金,業經相對人分別以94年8月1日部退四字第0942526032號書函及98年1月13日部退四字第09830056971號書函否准抗告人之申請,抗告人不服,提起復審,亦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分別以95年2月14日95公審決字第0037號復審決定及98年8月25日98公審決字第0241號復審決定駁回其復審,均因抗告人未提起行政訴訟而確定在案。嗣抗告人復於98年9月15日提出請求書,請求相對人依其獲頒上述三紙警察獎章准予加發退休金及併入新制施行前之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因不服相對人98年9月29日部退四字第0983109346號書函(下稱系爭書函))之答覆,提起復審,經復審決定不受理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復審決定及原處分即系爭書函均撤銷;相對人應作成准予抗告人領有參等參級警察獎章加發退休金新臺幣(下同)4,500元、參等貳級警察獎章加發退休金4,500元及貳等參級警察獎章加發退休金6,900元,合計15,900元之處分等語。

三、原裁定則略以:抗告人就主張其領有內政部頒發之上開參等參級、參等貳級及貳等參級警察獎章,應加發退休金案,曾於94年7月20日、97年11月14日分別提出請求書、申請書,請求相對人准予加發退休金,業經相對人分別以94年8月1日部退四字第0942526032號書函及98年1月13日部退四字第09830056971號書函否准抗告人之申請,抗告人不服,提起復審,亦經保訓會分別以95年2月14日95公審決字第0037號復審決定及98年8月25日98公審決字第0241號復審決定駁回其復審,均因抗告人未提起行政訴訟而確定等情,為抗告人所不爭,並有上開各申請書、請求書、書函及復審決定可稽。抗告人復於98年9月15日提出本件請求書,申請相對人依其獲頒上述三紙警察獎章准予加發退休金,經相對人以系爭書函答覆略以:「台端檢附三等三級、三等二級之警察獎章影本,申請加發退休金,並以加發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一節,查相同案由,台端於94年7月20日請求時,業經本部以同年8月1日部退四字第0942526032號書函否准;台端不服,已提起復審並經保訓會以95年2月14日95公審決字第0037號復審決定駁回確定在案;...至於台端檢附二等三級之警察獎章影本,申請加發退休金一節,查相同案由,台端於97年11月14日請求時,業經本部以98年1月13日部退四字第09830056971號書函否准;台端不服,亦已提起復審並經保訓會以98年8月25日98公審決字第0241號復審決定駁回確定在案。」等語,經核該書函內容僅係說明抗告人所提起本件申請加發退休金案,前經相對人作成否准處分在案,核屬單純之事實敘述,並不因此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抗告人對之提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因予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

四、本院經核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詞略謂:㈠、93年12月22日部銓三字第0932443463號書函釋,並無法律規定及無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意旨,有關涉及警察人員加發退休金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故93年12月22日部銓三字第0932443463號書函釋,自當不能適用,應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或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之規定,及82年6月1日行政院及考試院會銜修正之警察人員因公殘廢暨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及97年8月29日行政院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35091號、考試院以考台組貳二字第09700051941號令會銜發布施行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一覽表」之規定;抗告人3張警察獎章原應適用86年3月20日考試院考台祕議字第01099、行政院臺(86)人政肆字第09330號令會銜修正並溯自85年10月8日生效之「警察人員因公殘廢暨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表」之規定,因銓敘部非法函釋,屢次申領拒絕加發退休金15,900元,延宕抗告人加發退休金之申請,及至97年8月29日行政院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35091號、考試院以考台組貳二字第09700051941號令會銜發布「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一覽表」,並以97年8月29日行政院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35093號、考試院以考台組貳二字第09700051943號令廢止「86年3月20日考試院考台祕議字第01099號、行政院臺(86)人政肆字第09330號令會銜修正並溯自85年10月8日生效之「警察人員因公殘廢暨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表」,全因銓敘部函釋延宕所致,造成抗告人原應適用86年3月20日考試院考台祕議字第01099號、行政院臺(86)人政肆字第09330號令會銜修正並溯自85年10月8日生效之「警察人員因公殘廢暨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表」每張加發退休金4,500元變成應適用82年6月1日行政院及考試院會銜修正之警察人員因公殘廢暨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3,000元,所造成每張警察獎章加發退休金減少1,500元,此責任應由銓敘部負責。㈡、至於抗告人已領壹等服務獎章所核發之獎勵金,係依據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第1、3、5點之規定申請發給;與上揭3張警察獎章加發退休金12,900元應適用警察人員管理條例或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第1項第3款、第3項「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之規定及82年6月1日行政院及考試院會銜修正之警察人員因公殘廢暨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標準及97年8月29日行政院以院授人給字第09700635091號、考試院以考台組貳二字第09700051941號令會銜發布施行之「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及領有勳章獎章加發退休金一覽表」,不能混合適用等語。然查系爭書函內容僅係說明抗告人所提起本件申請加發退休金案及併入新制施行前之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乙節,已由相對人作成否准處分,並經保訓會復審決定分別駁回確定在案。則系爭書函核屬單純之事實敘述,並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非屬行政處分,有如前述。復審決定以系爭書函非屬行政處分,決定不予受理,並無不合,抗告人復對之提起行政訴訟,自非合法,原裁定因予駁回抗告人之訴,並無不合。至於抗告人其餘訴稱各節,乃抗告人以其對法律上見解之歧異,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2788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退休給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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