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17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3170號
- 再審原告
- 加寶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麗華
- 再審被告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 代表人
- 邱文祥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20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復經本院95年8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206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98年度裁字第2513號裁定認上訴為不合法駁回確定。嗣再審原告對原審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惟依上開規定及本院決議,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故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