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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49號

建築執照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藍獻林胡方新廖宏明張瓊文姜素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49號

上訴人
安欣育樂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金門縣政府
代表人
李沃士

上列當事人間建築執照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81年10月28日出具申請書,載明以訴外人陳國堯為承租人,向被上訴人申請承租金門縣金沙鎮何斗里斗門劃字第336、662及823等3筆縣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開發為休閒渡假村,經被上訴人同意後,由被上訴人與陳國堯於81年12月18日簽訂「金門縣政府縣有土地租賃契約」並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在案。嗣陳國堯以在系爭土地興建旅館之起造人身分,於82年1月19日提出建築申請書,經被上訴人以82年10月8日(82)縣建字第24375號簡便行文表行文金沙鎮公所並以副本副知陳國堯,以因與內政部81年11月5日台(81)內營字第8188866號令訂發布「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所規定建築使用性質不合之由,而予以駁回。迨96年12月18日,上訴人、陳國堯、蔡天全(由原審法院另以裁定駁回)3人以上訴人及蔡天全委由陳國堯於81年10月28日向被上訴人提出在系爭土地興建旅館之建築申請案,遲未受許可或否准之處分為由,提起訴願,請求命被上訴人於2個月內核發系爭土地上興建休閒渡假村之建築令,經訴願決定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復經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後,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從上訴人於81年10月28日所提出之申請書上具名申請人為上訴人、陳國堯為承租人,及於主旨載明准予承租人「使用」,並於說明中提及附上規畫圖等情,均證上訴人實際上確係為申請建築執照,是原判決將上開申請書認定係土地租賃之要約,顯然與所附證物不符,自屬違誤。再者,就戰地政務終止前有關旅館業之申請建築執照本應依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81年10月23日81偉建字第13921號函文辦理,詎原判決竟援引被上訴人59年10月16日所頒訂之「金門縣政府建築申請作業程序」作為認定82年1月19日陳國堯之申請與81年10月28日之申請非同一之依據,其判決顯有違背法令。且上訴人截至目前為止,均未接獲被上訴人依「金門政委會受理民眾申請設立旅館業有關作業規定」所為之審查處分,而前述簡便行文表之副知,僅屬意思通知,則原判決謂已有處分,亦顯有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而有判決違背法令等語。惟查原判決已就上訴人81年10月28日之申請並未包含建築申請;82年1月19日陳國堯所為之申請亦非為上訴人81年10月28日申請之補正或延續;被上訴人就81年10月28日及82年1月19日申請均已依法辦理完畢,無不為處理之情事,且對陳國堯82年1月19日之申請為否准之處分亦與上訴人無涉等節,詳為論述。又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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