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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527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鍾耀光林文舟王碧芳黃淑玲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527號

上訴人
雄獅投資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49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核其上訴意旨係請求被上訴人提出漁業署官方網站各大漁業港拍賣市場民國97年度5月至98年度5月份單價事實,不能以1或2個個案來訂價,應以98年5月前一整年臺灣各海關進口之單價平均值作為訂價依據,或中華民國對外貿易協會97、98年度5月前各進口公司之海關報價為依據云云,僅事涉事實認定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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