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價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8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字第814號上 訴 人 天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代 表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僅泛言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之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並未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成文法以外法則之旨趣,或司法院解釋或本院判例之字號或內容,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金 圍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郭 育 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