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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正字第2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高啟燦鄭忠仁陳鴻斌黃合文王碧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正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所為98年度裁字第251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二第6行,關於再審原告「余威峰」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本院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21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陳 鴻 斌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正字第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