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正字第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正字第2號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所為98年度裁字第2510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二第6行,關於再審原告「余威峰」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本院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63條、第21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