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正字第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9年度裁正字第8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承受原臺北市文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之訴訟)
- 代表人
- 陳呈祥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戶政事件,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本院99年度判字第816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關於當事人欄所載:「上訴人臺北市文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應更正為:「上訴人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承受原臺北市文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之訴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