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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151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鄭淑貞徐瑞晃黃秋鴻

再審原告
汪素鑾
再審原告
黃淳亮
再審原告
黃啟佑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陳金鑑

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7日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第387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0 年度再字第151 號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 年9 月15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迄未補正繳費,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淑貞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黃秋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51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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