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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152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黃本仁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第一名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金水(董事)

上列上訴人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100 年度再字第152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為「第一名出版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金水」,惟上訴狀之具狀人卻載為「林金水」,上訴人應另提出補正後之上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一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再字第15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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