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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125號

藥事法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林惠瑜

上訴人
謝福松即松安堂中藥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間藥事法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4 月29日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125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法 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道 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25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藥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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