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32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宣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監察院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00325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所定之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0年度簡字第325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監察院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00325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所定之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