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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701號

政治獻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李君豪

上訴人
采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曹淑官(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監察院間政治獻金法事件,對於民國101 年2 月29日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70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合計新臺幣3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李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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