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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

水利法行政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許瑞助林玫君鍾啟煌

上訴人
曹為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水利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6 月23日本院100 年度訴更一字第0002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1/2 ,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鍾啟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水利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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